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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和鼓励具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近日下发了《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各有关企业按照文件精神,认真准备有关材料,积极做好争取国家专项扶持基金有关工作。
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基金(以下称“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用于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
二、 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下列境外投资重点项目:
(一) 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
(二) 能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
(三) 能利用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
(四) 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目。
三、 对拟申请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项目,按通知要求和国家现行境外投资项目审批规定,由作为境内投资主体的企业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附件)并转报市计委,市计委经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四、 各有关企业在申报境外投资项目和申请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中如有问题、意见或建议,可与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联系,联系电话:23709469,3709458。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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