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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简化手续, 提高办事效率,我委决定由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申请受理工作,先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资企业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敬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填报《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登记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证明其符合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条件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内资企业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要求

  1、企业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到注册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办理登记事宜。

  2、外经贸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对材料齐备、内容清楚并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3、企业凭外经贸部门的登记文件到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服务中心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4、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三、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加强对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市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交登记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