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发展局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单(七)

许可事项名称: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一、企业备案需提供材料

(1)项目单位应填写《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加盖本单位公章。
(2)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法人证明材料。

(3)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涉及农用地征用的,还需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4)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开发资质证书。

(5)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企业核准需提供材料

(1)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转报文件。

(3)项目单位填写的项目核准情况表。

(4)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涉及农用地征用的,还需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需提供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区县(及“三区”)项目核准部门转报文件及项目审核情况表

(3)项目各投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实力证明(需要报国家核准的项目);

(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按照规定权限应报国家申请核准的项目需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应报国家申请核准的项目需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9)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确认文件;

四、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提供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区县项目核准部门转报文件及项目审核情况表

(3)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4)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它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7)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各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8)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投资主体事先报送的该项目书面信息报告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地点:华苑产业区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2楼行政许可大厅经济发展局窗口

联系人:王东岳

联系电话:83715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