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商 引 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


一、鼓励类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作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5.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超过50%
  6.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8.公路货物运输公司:不迟于 2002年 12月 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 11日允许外方独资
  9.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条件见限制类第(五)
  10.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二、限制类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不迟于 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 2004年 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二)水上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四)电信公司
  1.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0%
  2.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3.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国际业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 25%;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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